部內有關司局:
為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明確職責分工,規范中央部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程序及行為,我們制定了《中夾部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規程(試行》,現子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辦公廳
2011年7月6日
根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有關規定,以20XX年預算年度為基準,對20XX-1年績效評價實施、20XX年績效評價開展、20XX+1年績效評價確認工作,制定以下工作規程。
一、20XX-1年績效評價實施(1月1日-7月31日
1.1 中央部門績效評價實施(1月1日-5月20日)
中央部門開展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工作,上報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財政部審核績效評價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和評價結果應用建議,報部領導批準后反饋中央部門,作為20XX年預算執行和20XX+1年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
1.1.1 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實施(1月1日-4月1日)
中央部門:
1.項目單位開展績效自評,項目實施單位按要求對試點項目開展績效自評,及時撰寫并向主管部門提交績效報告(1月31日前)。
2.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績效評價。
(1)資料收集和初審。根據評價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全面收集基礎信息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審查和分析。基礎資料包括被評價預算單位的基本概況、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績效報告等。
(2)現場考查。根據具體情況到現場勘察、詢查,核實所掌握的有關信息資料。
(3)綜合評價。根據工作方案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依據所收集的基礎資料,對評價對象的績效情況進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論。
(4)撰寫報告。根據被評價預算單位的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其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績效考核,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5)提交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將績效評價報告提交財政部。
(6)及時總結。進行績效評價工作總結,將工作背景、時間地點、基本情況、遇到的問題及工作建議等形成書面材料,連同績效評價報告一并上報財政部(4月1日前)。
部門司:
對中央部門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了解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的可是并協助解決,督促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并按時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1.1.2 績效評價報告的審核、匯總(4月1日—4月30日)
部門司:
1.審核績效評價報告。對部門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的內容完整性、評價指標體系的科學性、評價結論的合理性、問題分析的全面性、建議的可行性等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2.提出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建議。根據部門績效評價結果,提出具體的結果應用建議。
3.提出加強預算管理的意見。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預算管理的意見。
4.提出績效再評價建議。結合部門績效評價實施情況,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對部門績效評價試點項目開展再評價的建議。
5.分析、總結相關情況。對部門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績效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建議,轉交預算司(4月15日前)。
預算司:
1.匯總部門司已經,對部門司提出的審核意見、結果應用建議、改進預算管理意見等進行匯總。
2.審核再評價建議。對部門司提出的績效再評價建議進行審核,提出相關意見。
3.進行分析總結。對績效評價工作績效分析、總結,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連同匯總部門司意見等,一并上報部領導(4月30日前)。
1.1.3 審核意見反饋(5月20日前)
預算司:
將部領導批準的審核匯總意見等反饋部門司(5月10日前)。
部門司:
將績效評價報告審核結論、結果應用建議、預算管理改進意見等反饋中央部門,作為20XX年預算執行和編制20XX+1年預算的重要依據(5月20日前)。
中央部門:
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和有關建議,落實整改意見,改進預算管理,并作為當年預算執行和下年度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
1.2 績效再評價實施(5月20日-7月31日)
根據財政部領導批準的績效再評價建議,按既定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再評價工作,撰寫績效再評價報告,報部領導批準后正式反饋中央部門
1.2.1 再評價的實施(5月20日-7月20日)
中央部門:
配合財政部做好績效評價的再評價工作。
部門司:
1.實施再評價。按既定的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再評價工作,如期完成績效再評價報告。
2.上報領導審批,起草再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簽報(附績效再評價報告等),會簽預算司后報部領導審批(7月10日前)。
預算司:
審核績效再評價報告,會簽部門司簽報報部領導(7月15日前)。
1.2.2 再評價結果反慣(7月31日前)
頂算司:
將經部領導批準的績效再評價報告等反饋部門司。
部門司:
將績效再評價報告反饋相關部門,督促落實整改意見,并將評價結果作為編制下年預算的重要依據。
中央部門:
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和相關建議,落實整改意見,改進預算管理。
二、20XX年績效評價工作(1月1日-12月31日)
批復20XX年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監控試點項目實施;做好績效評價相關準備工作。
2.1 績效評價試點項目批復(3月中旬-4月30日)
預算司:
1.擬定批復要求。制定統一的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的批復格式及規范要求,組織部門司編寫批復說明。
2.及時進行批復,將績效目標、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等隨同部門預算在規定時間內批復到部門(4月15日前)
部門司:
1.編寫批復說明。編寫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試點項目批復說明,并對相關績效目標內容及績效評價試點項目進行核對。
2.會簽批復文件。對預算司轉來的批復文件進行核對、會簽。
3.督促向下批復。督促部門將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及時批復所屬單位(4月30日前)
中央部門:
根據財政部批復文件,及時將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試點項日批復所屬單位(4月30日前)
2.2 項目實施的監控(1月1日-12月31日)
中央部門:
1.做好項目實施的監控
(1)根據預算批復的績效目標,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控,加快預算軌行,保證績效目標的如期實現。
(2)對項目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對預期無效項目及時提出預算調整建議。
(3)定期向財政部門司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糾偏措施、預算調整建議等。
2.落實整改意見。落實績效評價工作中對財政部提出的整改意見,將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部門司:
1.實施項目監控。配合部門做好試點項目執行的監控工作。
2.提出糾偏及調整建議。根據預算執行情況和部門建議,對偏離績效目標項目提出糾正措施,對預期無效項目提出預算調整的建議,報預算司。
3.督促落實財政部整改已經。督促部門落實財政部提出的整改已經,并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預算司:
對部門司提出的糾偏措施、預算調整等建議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準后執行。
2.3 績效評價前期準備(4月30日—12月31日)
中央部門:
1.成立組織機構。成立相應的績效評價組織機構,負責組織領導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
2.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書。績效評價對象確定后,有績效評價組織機構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書。績效評價通知書基本內容包括評價目的、評價內容、評價任務、評價依據、評價實施機構、評價時間和有關要求等事項。
3.成立績效評價工作組,績效評價組織機構根都評價對象的特點、確定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方式并成立績效評價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
4.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績效評價工作組根據有關規定和評價對象的特點,擬定詳細的評價工作方案,報經評價組織機構批準后實施,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評價工作的時間安排、擬采用評價方法及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評價依據的提供、有關工作條件等。
部門司:
1.指導績效評價工作。跟蹤了解部門績效評價開展情況,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幫助部門完善工作方案。
2.完善績效評價辦法。及時總結績效評價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完善績效評價具體制度辦法的建議。
預算司:
了解績效評價工作進展情況,完善相關制度和辦法。
三、20XX+1年績效評價確認(6月初-12月31日)
中央部門“一上”申報績效目標、提出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建議,財政部對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確定績效評價試點項目,隨同部門預算“一下”告知部門、對中央部門“二上”報送績效目標、績效評價試點項目進行審核,確認。
3.1 績效目標、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申報(6月初-7月31日)
預算司:
結合中央部門預算編制部暑工作,對20XX+1年效評價工作做出部署。
部門司:
按照編制中央部門預算通知要求,具體指導中央部門充分應用績效評價結果,認真填報績效目標,合理選擇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并督促按時上報。
中央部門:
1.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根據20XX-1年績效評價結果及財政部要求,合理編制20XX+1年部門預算。
2.認真填報績效目標:根據財預[2011]285號文件精神和財政部要求,確定績效目標填報范圍,合理選擇績效指標,科學設置指標內容和指標值,做到“指向明確、具體細化、合理可行”。
橫向分配項目不在“一上”時填報績效目標。
3.提出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建議。根據財預〔2011〕285號文件精神和財政部要求,提出實施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建議,隨“一上”按時上報財政部(7月31日前)。
橫向分配項目不在“一上”時作為績效評價試點項目提出。
3.2 績效目標、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的審核與確認(8月1日10月25日)
3.2.1 部門司審核與確認(8月1日-8月25日)
預算司:
1.提出績效目標的審核要求。指導部門司做好績效目標的審核工作
2.提出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的選擇要求。指導部門司合理選擇績效評價試點項目。
部門司:
1.審核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對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部門重新上報。
(1)完整性審核。包括填報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明確的績效目標,是否有適當的、細化的績效指標,以及相應指標內容和量化值(定量或定性描述)。
(2)適當性審核。審核在既定的資金規模下,績效目標是否過高或過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的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是否過大或過小。
(3)可行性審核。結合其他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綜合考慮成本與效益,審核是否有必要安排該項資金。
2.確定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對部門提出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進行審核,提出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建議(含預算安排建議數)送預算司(8月25日前)。
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可在部門提出試點項目范圍內選擇,也可根據需要由部門司與部門另行選擇確定。
中央部門:
配合完成績效目標審核、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的選擇工作。
3.2.2 預算司審核與確認(8月26日-9月20日)
預算司:
1.審核績效目標。對部門司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2.確認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對部門司提出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進行審核,提出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建議(暫不確定項目金額和評價經費安排)并匯總上報,經部領導批準后反饋部門司(9月20日前)。
部門司:
加強溝通,及時反饋績效目標、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審核中的有關意見,做好相關情況的說明和資料提供工作。
中央部門:
加強溝通,及時反饋績效目標、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審核中的有關意見,做好相關情況的說明和資料提供工作。
3.2.3 部門司反饋意見(9月21日-10月20日)
部門司:
對預算司下達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建議進行完善:
1.確定項目金額及績效評價經費。對預算司審核同意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根據預算司下達的“一下”預算控制數,確定試點項目具體預算數額,并提出績效評價經費安排建議。
2.提出績效評價試點項目調整建議。對預算司建議調整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根據“一下”控制數下達情況,和部門協商提出新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含具體預算數),并提出績效評價經費安排建議轉預算司(10月10日前)。
預算司:
對部門司提出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及調整建議進行審核,匯總上報部領導批準(10月20日前)。
3.2.4 下達績效評價試點項目(10月20日-10月25日)
預算司:
將經部領導批準的績效評價項目及經費安排情況與部門司見面,并提出“一下”見面要求。
部門司:
隨同部門預算“一下”,將績效評價有關情況告知部門:
1.下達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將財政部確定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及工作經費安排告知部門。
2.提出績效目標調整要求。根據“一下”績效評價試點項目預算實際安排情況,如有必要,提出在“二上”階段績效目標的調整要求。
3.提出新的績效目申報及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申報要求,根據年初具體工作部署,對尚未滿足績效評價管理要求的部門,根據“一下”控制數下達情況,對部門提出新的績效目標申報和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申報要求。
3.3 “二上”的審核與確認(10月26日-12月31日)
中央部門:
1.落實績效評價工作經費,按照財政部“一下”確定的工作經費安排渠道及數額,相應編入“二上”預算。
2.績效目標調整上報。按財政部要求,做好績效目標調整上報、新績效目標申報工作。
3.提出新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建議。根據財政部要求,提出新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建議(12月10日前)。
部門司:
1.審核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的調整情況、新績效目標申報情況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部門重新上報。將審核結果轉預算司。
涉及橫向分配項目的績效目標,由部門司在書面征求主體司意見基礎上,審核確認后轉預算司。
2.確認新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對部門新提出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進行審核確認,并提出績效評價工作經費的安排建議轉預算司(12月20日前)。
涉及橫向分配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確認及評價工作經安排,由部門司在書面征求主體司意見基礎上,審核確認后轉預算司。
3.反饋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將部領導批準的新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及評價經費安排情況反饋相關部門(12月31日前)。
預算司:
1.審核績效目標。對部門司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2.確認績效評價試點項目。對部門司提出的績效評價試點項目的調整及評價經費安排情況等進行審核,匯總報部領導批準后反饋部門司(12月25日前)。
附:中央部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時間節點圖
附
中央部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時間節點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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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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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1年績效評價實施 |
績效評價實施 |
項目單位績效自評 |
部門實施績效評價,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
財政部審核績效評價報告 |
反饋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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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再評價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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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實施再評價 |
評價結果反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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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績效評價開展 |
試點項目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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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復績效目標及績效評價試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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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實施監控 |
根據績效目標對項目實施進行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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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價前期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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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績效評價的前期準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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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1年績效評價確認 |
“一上”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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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績效評價工作,部門“一上”申報績效目標,試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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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審核及“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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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上”績效目標、試點項目進行審核確認 |
試點項目“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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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申報及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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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二上”績效目標、試點項目進行審核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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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