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后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劃(2012-2015年)》(財預〔2012〕396號)有關要求,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預算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不斷規范和加強預算績效評價工作,提高績效評價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我們制定了《預算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框架》,現予以印發。
需要說明的是:一是此次印發的共性指標體系為參考性的框架模式,主要用于在設置具體共性指標時的指導和參考,并需根據實際工作的進展不斷予以完善。二是各級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時,既要根據具體績效評價對象的不同,以《預算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框架》為參考,在其中靈活選取最能體現績效評價對象特征的共性指標,也要針對具體績效評價對象的特點,另行設計具體的個性績效評價指標,同時,賦予各類評價指標科學合理的權重分值,明確具體的評價標準,從而形成完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框架
2.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框架
3.財政預算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框架
財 政 部
2013年4月21日
附件1: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框架
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三級指標 |
指標解釋 |
指標說明 |
投 入 |
項目 立項 |
項目立項規范性 |
項目的申請、設立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立項的規范情況。 |
評價要點: ①項目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設立; 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③事前是否已經過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風險評估、集體決策等。 |
績效目標合理性 |
項目所設定的績效目標是否依據充分,是否符合客觀實際,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績效目標與項目實施的相符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黨委政府決策; ②是否與項目實施單位或委托單位職責密切相關; ③項目是否為促進事業發展所必需; ④項目預期產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業績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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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指標明確性 |
依據績效目標設定的績效指標是否清晰、細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績效目標的明細化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將項目績效目標細化分解為具體的績效指標; ②是否通過清晰、可衡量的指標值予以體現; ③是否與項目年度任務數或計劃數相對應; ④是否與預算確定的項目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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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 落實 |
資金 到位率 |
實際到位資金與計劃投入資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資金落實情況對項目實施的總體保障程度。 |
資金到位率=(實際到位資金/計劃投入資金)×100%。 實際到位資金: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實際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資金。 計劃投入資金: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計劃投入到具體項目的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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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 及時率 |
及時到位資金與應到位資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資金落實的及時性程度。 |
到位及時率=(及時到位資金/應到位資金)×100%。 及時到位資金:截至規定時點實際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資金。 應到位資金:按照合同或項目進度要求截至規定時點應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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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程 |
業務 管理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項目實施單位的業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業務管理制度對項目順利實施的保障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 ②業務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規、完整。 |
制度執行有效性 |
項目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業務管理規定,用以反映和考核業務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 ②項目調整及支出調整手續是否完備; ③項目合同書、驗收報告、技術鑒定等資料是否齊全并及時歸檔; ④項目實施的人員條件、場地設備、信息支撐等是否落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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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質量可控性 |
項目實施單位是否為達到項目質量要求而采取了必需的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質量的控制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應的項目質量要求或標準; ②是否采取了相應的項目質量檢查、驗收等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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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程 |
財務 管理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項目實施單位的財務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財務管理制度對資金規范、安全運行的保障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應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②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是否符合相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
資金使用合規性 |
項目資金使用是否符合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資金的規范運行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以及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②資金的撥付是否有完整的審批程序和手續; ③項目的重大開支是否經過評估認證; ④是否符合項目預算批復或合同規定的用途; ⑤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虛列支出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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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監控有效性 |
項目實施單位是否為保障資金的安全、規范運行而采取了必要的監控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實施單位對資金運行的控制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應的監控機制; ②是否采取了相應的財務檢查等必要的監控措施或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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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出 |
項目 產出 |
實際 完成率 |
項目實施的實際產出數與計劃產出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產出數量目標的實現程度。 |
實際完成率=(實際產出數/計劃產出數)×100%。 實際產出數: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項目實際產出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數量。 計劃產出數:項目績效目標確定的在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計劃產出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數量。 |
完成 及時率 |
項目實際提前完成時間與計劃完成時間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產出時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
完成及時率=〔(計劃完成時間-實際完成時間)/計劃完成時間〕×100%。 實際完成時間:項目實施單位完成該項目實際所耗用的時間。 計劃完成時間:按照項目實施計劃或相關規定完成該項目所需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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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 達標率 |
項目完成的質量達標產出數與實際產出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產出質量目標的實現程度。 |
質量達標率=(質量達標產出數/實際產出數)×100%。 質量達標產出數: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實際達到既定質量標準的產品或服務數量。 既定質量標準是指項目實施單位設立績效目標時依據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或其他標準而設定的績效指標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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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節約率 |
完成項目計劃工作目標的實際節約成本與計劃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的成本節約程度。 |
成本節約率=〔(計劃成本-實際成本)/計劃成本〕×100%。 實際成本:項目實施單位如期、保質、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標實際所耗費的支出。 計劃成本:項目實施單位為完成工作目標計劃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項目預算為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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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果 |
項目 效益 |
經濟效益 |
項目實施對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情況。 |
此四項指標為設置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時必須考慮的共性要素,可根據項目實際并結合績效目標設立情況有選擇的進行設置,并將其細化為相應的個性化指標。 |
社會效益 |
項目實施對社會發展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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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效益 |
項目實施對生態環境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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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 影響 |
項目后續運行及成效發揮的可持續影響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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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滿意度 |
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對項目實施效果的滿意程度。 |
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是指因該項目實施而受到影響的部門(單位)、群體或個人。一般采取社會調查的方式。 |
附件2:
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框架
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三級指標 |
指標解釋 |
指標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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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入 |
目標 設定 |
績效目標 合理性 |
部門(單位)所設立的整體績效目標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客觀實際,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與部門履職、年度工作任務的相符性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②是否符合部門“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責; ③是否符合部門制定的中長期實施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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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指標 明確性 |
部門(單位)依據整體績效目標所設定的績效指標是否清晰、細化、可衡量,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的明細化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將部門整體的績效目標細化分解為具體的工作任務; ②是否通過清晰、可衡量的指標值予以體現。 ③是否與部門年度的任務數或計劃數相對應; ④是否與本年度部門預算資金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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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 配置 |
在職人員 控制率 |
部門(單位)本年度實際在職人員數與編制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對人員成本的控制程度。 |
在職人員控制率=(在職人員數/編制數)×100%。 在職人員數:部門(單位)實際在職人數,以財政部確定的部門決算編制口徑為準。 編制數:機構編制部門核定批復的部門(單位)的人員編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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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經費” 變動率 |
部門(單位)本年度“三公經費”預算數與上年度“三公經費”預算數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對控制重點行政成本的努力程度。 |
“三公經費”變動率=〔(本年度“三公經費”總額-上年度“三公經費”總額)/上年度“三公經費”總額〕×100%。 “三公經費”:年度預算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招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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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支出 安排率 |
部門(單位)本年度預算安排的重點項目支出與部門項目總支出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對履行主要職責或完成重點任務的保障程度。 |
重點支出安排率=(重點項目支出/項目總支出)×100%。 重點項目支出: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安排的,與本部門履職和發展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和經濟影響、黨委政府關心或社會比較關注的項目支出總額。 項目總支出: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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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 執行 |
預算 完成率 |
部門(單位)本年度預算完成數與預算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預算完成程度。 |
預算完成率=(預算完成數/預算數)×100%。 預算完成數:部門(單位)本年度實際完成的預算數。 預算數:財政部門批復的本年度部門(單位)預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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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 調整率 |
部門(單位)本年度預算調整數與預算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預算的調整程度。 |
預算調整率=(預算調整數/預算數)×100%。 預算調整數:部門(單位)在本年度內涉及預算的追加、追減或結構調整的資金總和(因落實國家政策、發生不可抗力、上級部門或本級黨委政府臨時交辦而產生的調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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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進度率 |
部門(單位)實際支付進度與既定支付進度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預算執行的及時性和均衡性程度。 |
支付進度率=(實際支付進度/既定支付進度)×100%。 實際支付進度:部門(單位)在某一時點的支出預算執行總數與年度支出預算數的比率。 既定支付進度:由部門(單位)在申報部門整體績效目標時,參照序時支付進度、前三年支付進度、同級部門平均支付進度水平等確定的,在某一時點應達到的支付進度(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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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程 |
預算 執行 |
結轉 結余率 |
部門(單位)本年度結轉結余總額與支出預算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對本年度結轉結余資金的實際控制程度。 |
結轉結余率=結轉結余總額/支出預算數×100%。 結轉結余總額:部門(單位)本年度的結轉資金與結余資金之和(以決算數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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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轉結余 變動率 |
部門(單位)本年度結轉結余資金總額與上年度結轉結余資金總額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對控制結轉結余資金的努力程度。 |
結轉結余變動率=〔(本年度累計結轉結余資金總額-上年度累計結轉結余資金總額)/上年度累計結轉結余資金總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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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經費 控制率 |
部門(單位)本年度實際支出的公用經費總額與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總額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對機構運轉成本的實際控制程度。 |
公用經費控制率=(實際支出公用經費總額/預算安排公用經費總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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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經費” 控制率 |
部門(單位)本年度“三公經費”實際支出數與預算安排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對“三公經費”的實際控制程度。 |
“三公經費”控制率=(“三公經費”實際支出數/“三公經費”預算安排數)×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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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 執行率 |
部門(單位)本年度實際政府采購金額與年初政府采購預算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 |
政府采購執行率=(實際政府采購金額/政府采購預算數)×100%; 政府采購預算:采購機關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行政任務編制的、并經過規定程序批準的年度政府采購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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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 管理 |
管理制度 健全性 |
部門(單位)為加強預算管理、規范財務行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預算管理制度對完成主要職責或促進事業發展的保障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預算資金管理辦法、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等管理制度; ②相關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規、完整; ③相關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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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使用 合規性 |
部門(單位)使用預算資金是否符合相關的預算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預算資金的規范運行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以及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②資金的撥付是否有完整的審批程序和手續; ③項目的重大開支是否經過評估論證; ④是否符合部門預算批復的用途; ⑤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虛列支出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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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決算信息 公開性 |
部門(單位)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相關預決算信息,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預決算管理的公開透明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按規定內容公開預決算信息; ②是否按規定時限公開預決算信息。 預決算信息是指與部門預算、執行、決算、監督、績效等管理相關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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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信息 完善性 |
部門(單位)基礎信息是否完善,用以反映和考核基礎信息對預算管理工作的支撐情況。 |
評價要點: ①基礎數據信息和會計信息資料是否真實; ②基礎數據信息和會計信息資料是否完整; ③基礎數據信息和會計信息資料是否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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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程 |
資產 管理 |
管理制度 健全性 |
部門(單位)為加強資產管理、規范資產管理行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對完成主要職責或促進社會發展的保障情況。 |
評價要點: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資產管理制度; ②相關資金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規、完整; ③相關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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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 安全性 |
部門(單位)的資產是否保存完整、使用合規、配置合理、處置規范、收入及時足額上繳,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資產安全運行情況。 |
評價要點: ①資產保存是否完整; ②資產配置是否合理; ③資產處置是否規范; ④資產賬務管理是否合規,是否帳實相符; ⑤資產是否有償使用及處置收入及時足額上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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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 利用率 |
部門(單位)實際在用固定資產總額與所有固定資產總額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固定資產使用效率程度。 |
固定資產利用率=(實際在用固定資產總額/所有固定資產總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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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出 |
職責 履行 |
實際 完成率 |
部門(單位)履行職責而實際完成工作數與計劃工作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單位)履職工作任務目標的實現程度。 |
實際完成率=(實際完成工作數/計劃工作數)×100%。 實際完成工作數:一定時期(年度或規劃期)內部門(單位)實際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 計劃工作數: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確定的一定時期(年度或規劃期)內預計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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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及時率 |
部門(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完成的實際工作數與計劃工作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履職時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
完成及時率=(及時完成實際工作數/計劃工作數)×100%。 及時完成實際工作數:部門(單位)按照整體績效目標確定的時限實際完成的工作任務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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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 達標率 |
達到質量標準(績效標準值)的實際工作數與計劃工作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門履職質量目標的實現程度。 |
質量達標率=(質量達標實際工作數/計劃工作數)×100%。 質量達標實際工作數:一定時期(年度或規劃期)內部門(單位)實際完成工作數中達到部門績效目標要求(績效標準值)的工作任務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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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工作 辦結率 |
部門(單位)年度重點工作實際完成數與交辦或下達數的比率,用以反映部門(單位)對重點工作的辦理落實程度。 |
重點工作辦結率=(重點工作實際完成數/交辦或下達數)×100%。 重點工作是指黨委、政府、人大、相關部門交辦或下達的工作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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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果 |
履職 效益 |
經濟效益 |
部門(單位)履行職責對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 |
此三項指標為設置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指標時必須考慮的共性要素,可根據部門實際并結合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設立情況有選擇的進行設置,并將其細化為相應的個性化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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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效益 |
部門(單位)履行職責對社會發展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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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效益 |
部門(單位)履行職責對生態環境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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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滿意度 |
社會公眾或部門(單位)的服務對象對部門履職效果的滿意程度。 |
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是指部門(單位)履行職責而影響到的部門、群體或個人。一般采取社會調查的方式。 |
附件3:
財政預算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系框架
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三級指標 |
指標解釋 |
指標說明 |
投 入 |
預算安排 |
人員經費 保障率 |
本年度預算安排的在職人均人員經費與在職人員經費標準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保工資”狀況。 |
人員經費保障率=(在職人均人員經費/在職人員經費標準)×100%。 在職人均人員經費=在職人員經費總額/在職財政供養人數。 在職人員經費標準:根據合規合法的相關政策核定的當地在職人員人均經費水平。 |
公用經費 保障率 |
本年度預算安排的在職人員人均公用經費與在職人員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保運轉”水平。 |
公用經費保障率=人均公用經費/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人均公用經費=公用經費總額/在職財政供養人數。 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同類地區人均公用經費的平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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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公用 經費變動率 |
本年度在職人均公用經費與上年度在職人均公用經費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改善“保運轉”狀況的努力程度。 |
人均公用經費變動率=〔(本年度人均公用經費-上年度人均公用經費)/上年度人均公用經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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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支出 占比 |
本年度民生支出數占當年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的比重,一般通過與同類地區民生支出占比的比較,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保民生”狀況。 |
民生支出占比=(民生支出數/當年公共財政預算支出數)×100%。 民生支出數:以財政部確定的民生支出統計口徑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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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支出 占比變動率 |
本年度民生支出占比與上年度民生支出占比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改善民生的努力程度。 |
民生支出占比變動率=〔(本年度民生支出占比-上年度民生支出占比)/上年度的民生支出占比〕×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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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經費” 變動率 |
本年度“三公經費”支出總額與上年度“三公經費”支出總額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控制和壓縮重點行政成本的努力程度。 |
“三公經費”變動率=〔(本年度“三公經費”支出總額-上年度“三公經費”支出總額)/上年度“三公經費”支出總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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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完整性 |
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各類預算是否完整,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預算綜合管理的水平。 |
評價要點: ①公共財政預算是否納入政府預算管理; 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否納入政府預算管理; ③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否納入政府預算管理; ④社會保障預算是否納入政府預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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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平衡性 |
本地區財政預算收支差額(預算凈結余)是否為非負,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預算平衡情況。 |
預算凈結余=預算收入數-預算支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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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供養 人員控制率 |
本年度實際在職財政供養人員與標準在職財政供養人員的比率,反映和考核對某一地區財政對本級財政供養人數的實際控制程度。 |
財政供養人員控制率=〔(實際在職財政供養人員數-標準在職財政供養人數)/標準在職財政供養人數〕×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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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率 |
本年末本級政府性債務余額占綜合財力的比重,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對債務規模和債務風險的控制程度。 |
債務率=(本年末本級政府性債務余額/本年本地綜合財力)×100%。 綜合財力:即政府公共財政預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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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程 |
預算 執行 |
收入完成率 |
本年度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與公共財政收入預算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收入預算的完成程度。 |
收入完成率=(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收入預算數)×100%。 收入預算數:當地政府預算批復的本年度公共財政預算收入數。 |
支出完成率 |
本年度公共財政預算支出完成數與公共財政支出預算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支出預算的實際執行情況。 |
支出完成率=(預算支出完成數/支出預算數)×100%。 預算支出完成數:某一地區本年度實際完成的公共財政預算支出數。 預算支出數:當地政府預算批復的本年度公共預算支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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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均衡率 |
某一時點公共財政預算支出執行進度與支出進度標準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支出預算及時性和均衡性程度。 |
支出均衡率=(支出執行進度/支出進度標準)×100%。 支出執行進度:某一地區財政在某一時點的公共財政支出預算執行數與本年度公共財政支出預算的比率。 支出進度標準:某一地區財政部門參照序時支付近度、前三年平均支付進度、同一地區同級財政部門平均支付進度等確定的年度支出進度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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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結轉率 |
本年度結轉資金總額與公共財政支出預算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對結轉資金的控制程度。 |
資金結轉率=(結轉資金總額/公共財政支出預算)×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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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結轉 變動率 |
本年度結轉資金總額與上年度結轉資金總額的變動比率,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控制結轉資金的努力程度。 |
資金結轉變動率=〔(本年度結轉資金總額-上年度結轉資金總額/上年度結轉資金總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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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經費” 控制率 |
本年度“三公經費”實際支出數與預算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對重點行政成本的控制程度。 |
“三公經費”控制率=(本年度“三公經費”實際支出數/“三公經費”預算數)×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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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預算 暫存暫付率 |
總預算暫存款、暫付款期末余額與當年公共財政支出預算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對本級財政周轉資金規模的控制程度。 |
總預算暫存暫付率=(總預算暫存款、暫付款期末余額/當年公共財政支出預算)×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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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
經濟效益 |
財政總收入占GDP 的比重 |
本年度財政總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籌集財政收入及當地對經濟和社會發展調控能力的水平。 |
財政總收入占GDP的比重=財政總收入/GDP。 財政總收入:指當地當年的公共財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含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社會保障收入。 |
稅收收入 占比 |
本年度稅收收入占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比重,一般可與同類地區稅收收入占比的平均水平或與本地區確定的稅收收入占比目標比較,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公共財政收入質量情況。 |
稅收收入占比=(稅收收入/公共財政預算收入)×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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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收入 占比變動率 |
本年度稅收收入占比與上年度稅收收入占比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在改善公共財政收入質量方面的努力程度。 |
稅收收入占比變動率=〔(本年度稅收收入占比-上年度稅收收入占比)/上年度稅收收入占比〕×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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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 占比 |
本年度非稅收入占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比重,一般可與同類地區非稅收入占比的平均水平或與本地區確定的非稅收入占比目標比較,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公共財政收入質量情況。 |
非稅收入占比=(非稅收入/公共財政預算收入)×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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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 占比變動率 |
本年度非稅收入占比與上年度非稅收入占比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在改善公共財政收入質量方面的努力程度。 |
非稅收入占比變動率=〔(本年度非稅收入占比-上年度非稅收入占比)/上年度非稅收入占比〕×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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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支出 乘數 |
當地國內生產總值(GDP)變動量與公共財政預算支出變動量之間的比值,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財政支出對當地經濟的帶動效應。 |
財政支出乘數=當地GDP變動量/公共財政預算支出變動量。 GDP變動量=當年GDP-上年GDP。 公共財政預算支出變動量=當年公共財政預算支出-上年公共財政預算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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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
社會效益 |
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 收入變動率 |
本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城鎮居民的生活水平改善程度。 |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變動率=〔(本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當地城鎮居民人口。 |
農村居民 人均純收入 變動率 |
本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與上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程度。 |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變動率=〔(本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上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上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0%;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農村純收入/當地農村居民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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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受教育 年限變動率 |
本年人均受教育年限與上年人均受教育年限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教育普及的改善程度。 |
人均受教育年限變動率=〔(本年人均受教育年限-上年人均受教育年限/上年人均受教育年限〕×100%。 人均受教育年限=受教育總年限/當地總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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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期望 壽命變動率 |
某一地區本年人均期望壽命值與上年人均期望壽命值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居民健康水平改善程度。 |
人均期望壽命變動率=〔(本年人均期望壽命-上年人均期望壽命/上年人均期望壽命〕×100%。 人均期望壽命:0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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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登記 失業率 變動率 |
本年城鎮登記失業率與上年城鎮登記失業率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城鎮居民就業狀況的改善程度。 |
城鎮登記失業率變動率=〔(本年城鎮登記失業率-上年城鎮登記失業率)/上年城鎮登記失業率〕×100%。 城鎮登記失業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期末實有人數/(城鎮期末從業人員總數+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期末實有人數)×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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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效益 |
空氣質量 變動率 |
當年空氣質量與上年空氣質量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空氣質量的改善程度。 |
空氣質量變動率=〔(當年空氣質量監測均值-上年空氣質量監測均值)/上年空氣質量監測均值〕×100%。 空氣質量監測均值=全年空氣質量監測值之和/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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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公共 綠地面積 變動率 |
當地居民擁有的平均綠地面積的變動情況,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生態環境的改善程度。 |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變動率=〔(當年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上年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上年人均公共綠地面積〕×100%。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綠地總面積/當地居民總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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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GDP 能耗變動率 |
當年萬元GDP能耗與上年萬元GDP能耗的變動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區節能減排水平的改善程度。 |
萬元GDP能耗變動率=〔(當年萬元GDP能耗-上年萬元GDP能耗/上年萬元GDP能耗〕×100%。 萬元GDP能耗=綜合能源消費量(噸標準煤)/GDP(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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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眾滿意度 |
社會公眾對當地財政理財效果的滿意程度。 |
社會公眾是指轄區內的部門(單位)、群體或個人,一般采取社會調查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