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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項目,退役軍人占比可以設為評分項嗎?某保安服務項目采購文件規定:全部保安團隊人員中退役軍人超過50%(含)得12分,30%(含)-50%得8分,10%(含)-30%得5分,10%以下得2分,5%以下不得分,以上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將在進場前核驗。實踐中,作出類似的規定的保安服務項目采購文件非常多,采購文件這樣規定合理嗎?
退役軍人更適合保安服務?
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告訴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由于退役軍人通常接受過嚴格的軍事訓練,在軍隊中培養了很強的紀律性、有身體素質好等優勢,很多人認為退役軍人很適合從事保安服務工作,保安公司在招聘的時候也非常喜歡招聘退役軍人作為保安。實踐中,很多政府采購保安服務項目對退役軍人占比高的服務團隊給予加分。退伍軍人占比是否影響保安服務團隊的服務質量?
支持的觀點認為退役軍人紀律性強、身體素質好、安全意識和應對危險的能力強,確實很適合從事保安工作,保安服務團隊中退役軍人占比高可以更強有力地維護秩序。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孫敏認為,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設置評審因素時應當圍繞采購需求和實現采購項目目標的相關因素,不能因為主觀臆測退役軍人占比高可以讓服務質量更好就將退役軍人占比設置為評分項,而且給這一評分項賦予高達8分的分值。
在江西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招標采購辦公室主任余春英看來,保安服務項目的采購目標是維護好場所秩序和安全,這類項目采購的實質是服務團隊和服務方案,可以對服務人員的身體素質、服務方案對于應對突發事件的考量等方面有所要求,但沒有證據證明退役軍人作為保安一定比非退役軍人作為保安履職效果更好。認為退役軍人占比高的保安服務團隊比退役軍人占比低的保安服務團隊履約質量更好的觀點,也沒有事實依據。
極易指向特定供應商
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社長、高級編輯劉亞利認為,評審因素設置應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實際需要相適應,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退役軍人占比并非保安服務項目履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過高地要求保安服務團隊中退役軍人所占的比例,有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嫌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明確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包括: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等。如果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設置的評審因素與采購合同履行無關或指向特定供應商等,均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王其光認為,將保安服務團隊中退役軍人占比設為評分項,極易指向特定供應商、讓評審因素看起來像為某家供應商量身打造的。“如果將保安服務團隊中退役軍人占比設置為評審因素,具體的比例與分值如何對應呢?根據什么確定占比多少最好呢?這個比例很可能是采購人的某家意向供應商測算的。”
在劉亞利看來,實踐中有些保安服務項目要求服務人員100%為退役軍人,這既與履行合同關系不大、又與項目實際需求不相適應,而且有很嚴重的指向特定供應商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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