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五: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和招標從業人員資格
按照中央簡政放權的部署,國家已經取消了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管理和招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此次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具有策劃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能力”的要求,取消了現行《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和資金的要求。可以說,修訂草案的新規提高了對招標代理機構人員能力和素質的要求,降低了對其物理條件的要求,符合招標代理行業“人是核心生產要素”的業態特點。此外,修訂草案還提出了“國家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從業人員信息登記和信用評價制度,實現信息全國互聯共享,加強對招標代理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的規定,即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從以前的行政管理改為行業信用評價,由以前的執業資格變為信息登記,以信息聯網全國范圍內公開替代對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通過信息共享和市場選擇,形成從業人員優勝劣汰的機制。
看點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1.修訂草案第十一條增加了“國家鼓勵招標人發布未來一定時期內擬招標項目信息”的要求。世界銀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一直就有發布總采購公告的要求。修訂草案增加此要求,一方面與國際接軌,另一方面也與政府采購的要求一致,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
2.修訂草案第十八條關于招標公告的內容增加了“資金來源、項目估算或投資概算、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和方式、評標方法和定標方法、對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的要求、潛在的利益沖突事項”等新內容,投標人可據此權衡是否購買招標文件和參加投標。
3.修訂草案第二十條增加了“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書面告知其是否通過資格預審,并向未通過的告知原因”的規定。如果資格預審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可以及時提出。
4.修訂草案第三十條增加了“招標人確需終止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及時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發布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規定。
5.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文件中應包括定標方法等內容。修訂草案吸收了評定分離的做法,定標方法作為重要的信息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公開。
6.修訂草案第五十一條增加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人的要求。公示內容包括中標人的名稱、投標報價、評分或者評標價、質量、工期(交貨期)、資質業績、項目負責人信息,確定中標人的主要理由,中標候選人名單,所有被否決的投標,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在公示中標人的同時,對于投標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招標人應當書面告知其評分或者評標價,對于被否決的投標,招標人應當書面告知其原因。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修訂草案改變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評標結束后確定中標人之前公示中標候選人的做法,而是在評標結束后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中標人,然后對中標人進行公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倘若修訂草案的這一改動在正式發布時被吸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也要作出調整。
7.修訂草案第五十二條增加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公告中標結果的規定。中標結果實際上是中標公示后對異議處理情況的通報。如果有投標人對中標人提出異議,并且招標人改變了中標結果,投標人可以通過中標結果公告獲悉最終的中標人是誰。
8.修訂草案第五十三條增加了“重新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參照本法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公示、通知、公告”的要求。
9.修訂草案第五十四條增加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開合同訂立情況信息的要求。
10.修訂草案第五十八條增加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媒介及時公開包括項目重大變動、合同重大變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違約行為處理結果、竣工驗收等在內的合同履行情況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的內容。
看點七:適應互聯網時代的變化,增加電子招標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頒布之時,互聯網剛剛出現,還沒有基于互聯網的電子招標投標的技術和實踐。隨著技術進步,互聯網已深刻影響到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為此,修訂草案增加了適應電子招標的有關規定。
具體說來,修訂草案第七條增加了“國家推廣以數據電文形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除特殊情況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增加了“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和運營機構等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主體不得向招標人以外的他人透露潛在投標人信息”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增加了“將投標文件提交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的規定,第四十條增加了“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或者發出招標文件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規定,第四十一條增加了“實行電子開標的,所有投標人應當在線參加”的規定,第四十三條增加了“招標人根據需要可以組成工作組或者利用電子信息系統輔助評標委員會工作”的規定,第五十五條增加了“招標檔案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的規定。以上新增內容,使得2013年頒布實施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有了上位法依據。
看點八:把資格預審納入招標程序的一部分
現行《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招標人進行的這種資格審查,并不確定就是招標程序的一部分。正是由于這個規定,造成很多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時攜帶營業執照、資質、業績等材料,以便審查其資格。這種審查不是標準的資格預審,實際上構成了對供應商的不合理限制。
修訂草案刪除了現行《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已作出規定的資格預審程序納入招標程序,明確資格預審應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規定了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使得資格預審程序更加規范。
看點九:修正了不合理的程序和不適用的規定
1.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招標項目的增加,報刊、雜志等紙質媒體已不適應海量招標信息傳播的需要。目前,招標信息基本上都是通過互聯網發布的。根據這個變化,修訂草案第十八條刪除了報刊等紙質媒體作為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信息的媒體。
2.修訂草案第四十條刪除了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的規定。要求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為同一時間,是為了防止招標人在投標截止后開標前的一段時間內,泄露投標人信息,影響招標公平。但是,實際工作中,投標人往往都是在投標截止前才遞交投標文件,并且遞交后投標文件一般會處于投標人的監督之下,要求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為同一時間已經沒有必要。此外,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為同一時間實際上也不可能做到,因為招標人需要有一段時間整理接收到的投標文件,核驗投標人代表的身份等。
3.現行《招標投標法》關于開標前檢查密封的規定,造成很多不合理現象。例如,投標人密封遞交的投標文件開標前發現破損而被招標人拒絕開標、投標人挑剔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的密封瑕疵、招標人或投標人有意破壞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的密封以造成其投標文件無法開標等,這些都與要求投標文件密封的本意背道而馳。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將其修改為“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分別檢查各自投標文件有無提前開啟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或者解密”。新規定強調兩點,一是投標人自己檢查自己的投標文件而不是檢查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二是檢查有無提前開啟而不是密封的情況。這就使得開標前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回歸到保護投標人投標信息不被泄露的目的。
4.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刪除了現行《招標投標法》“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的規定。目前招標人已經很少編制標底,代之以招標控制價或最高投標限價。如果招標人編制了招標控制價或最高投標限價,并將其用于控制招標中的投標報價,那么招標控制價或最高投標限價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公布。
來 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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