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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產品”的立法初衷
87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都是基于單一產品的采購項目,并不適用于多產品采購項目。其立法意義在于擴大品牌之間競爭,遏制采購需求的不合理傾向性,進而引入多品牌競爭,避免投標人圍標、串標等問題,從而達到促進政府采購良性競爭的目的。
實際工作中,采購需求為多項產品,并非單一產品的采購。于87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給出了相應的辦法,即要求采購人事先在招標文件中,提前確定“核心產品”范圍,在交由評標委員會評審時,先對招標文件核定的“核心產品”是否為相同品牌進行認定后,再分別按照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要求進行處理。
哪些項目需確定“核心產品”
“核心產品”的設定一定要充分結合實際采購需求,我們要判斷標注的“核心產品”是否為采購任務的真正核心內容。
第一,價格較高的設備不一定是“核心產品”。“核心產品”應當是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的關鍵,通常其價格占整體采購項目中的比重較大。
在信息化項目采購中,服務器及核心交換機等關鍵設備,其產品價格必定遠高于線材、電腦等通用設備;醫療設備采購中,大型手術設備的價格也遠高于耗材及配套顯示設備的價格。因此,在確定采購預算時,價值較高的產品就應當是標注“核心產品”的主要目標。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是價值最高的設備都一定屬于“核心產品”,還需要結合主要功能來甄別。所以,采購標的物的價格是考量是否設定其為“核心產品”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第二,“核心產品”最好為通用產品。如果將只有唯一廠商或特定幾家廠商才能生產的產品,列為采購項目的“核心產品”,會因為這些產品不具有競爭性,而造成投標人的投標受到廠商的授權限制。所以,非通用的產品,不宜作為非單一產品采購中的“核心產品”。
第三,采購產品的核心部件不宜定為“核心產品”。在采購人最初的采購需求中,我們都會遇到過將采購設備的核心配件設為“核心產品”的現象。比如:消防破拆工具的采購中,將破拆工具的電機部分作為“核心產品”;空調設備采購中,將壓縮機作為了“核心產品”;有些辦公用品計算機采購中,將處理器作為了“核心產品”。
以上的設定都是不合理的,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這些關鍵性的核心配件,雖然起著關鍵作用,其性能水平決定整體采購項目的質量,但是核心部件僅僅屬于采購設備中的一部分,要充分發揮其功能,仍需要其他配件協同配合,才能達到性能最優;其次,采購設備的核心配件,也是擁有其各自品牌的,而且許多設備的核心部分配件,在全球也只僅是有限的廠商可以生產,限定了更多的隱形品牌要求,會增加項目遭到廠商授權限制及價格壟斷的風險。
所以,采購產品的核心部件不宜定為“核心產品”,可以通過評審因素進行進一步的考量。
不宜設定多個“核心產品”
任何法律法規都沒有禁止設定多個“核心產品”的要求。而且在諸如視頻會議設備采購項目中,圖像傳輸設備和聲音控制設備是同樣重要的地位,由于不同設備匹配之后的最終效果也十分復雜,從表面上我們似乎應當允許采購人在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中,去嘗試設定多個產品同時為“核心產品”。
在招標文件中標注了多項“核心產品”后,會發現廢標率大幅上升了。因為,根據87號令規定“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那么,每統計一次被視為“按一家投標人計算”的情形,就多一次造成投標產品不足3個品牌的風險,所以設定的“核心產品”項越多,不構成競爭的風險就越大。這樣設置帶有歧視性和排他性,會導致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現象出現。因此,設定多個“核心產品”的做法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很低。
筆者建議,在招標文件的評審因素中,去設置相應的分數項,甚至通過提高部分產品的考量比重,也同樣可以起到充分考慮多種產品性價比的目的。也可以通過合理分包,來解決多個“核心產品”并存的問題,即每個采購包根據其各自的采購內容,分別只標注一個“核心產品”,也同樣可以解決一部分“核心產品”較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