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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是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的重大創新,但實踐中,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出現泛化現象,尤其是有的采購單位將本該由自己直接履職的事務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外包出去。可見,用好政府購買服務是關鍵。
那么,哪些事項不適合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沒有預算但被列入當地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項目可以進行政府購買服務嗎?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如何保障服務質量和效率?
哪些事項不應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過去,有的采購單位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使用勞務派遣工,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編外人員大量增加,造成編外用人問題突出。”山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相關責任人指出,與此同時,編外人員同工不同酬、崗位職權不明晰等問題滋生。此類做法既不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與勞務派遣的法律政策規定,又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簡稱102號令)第十條明確規定,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均不得通過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除此之外,根據102號令規定,以下五類事項也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事項:一是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二是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三是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四是融資行為;五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未安排預算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對于滿足購買主體履職需求且被列入當地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項目,可執行政府購買服務。但在此過程中,必須遵循“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編制購買服務預算。甘肅省武威市政府采購辦公室主任陳文凱告訴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該市的做法是,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由主管政府購買服務的科室審核政府購買服務預算;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再由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核采購預算。對雖已納入指導性目錄但未安排相應預算的服務項目,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加強績效管理 保障公共服務質效
政府購買服務是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那么,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如何保障服務質效?
財政部綜合司編寫的《政府購買服務知識問答》一書給出了四項具體措施:一是加強績效管理,積極探索推進第三方評價;二是推進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推動社會組織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為契機向專業化發展,提升服務承接能力;三是加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信息記錄、使用和管理;四是加強日常監管,做好履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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