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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2021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推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稱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財政部決定從2021年起組織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原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不再單獨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總體要求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由財政部牽頭組織,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共同參與,以“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督檢查工作為基礎,按照“標準統一、四級聯動、分類評價、逐步推進”的原則開展,各省(區、市)財政部門要統籌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加強對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的指導,確保監督評價工作順利實施。各級財政部門應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在監督評價工作開展過程中,要嚴格履行程序,遵守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潔。各地此前已制定相關評價標準的,應按照《2021年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指標體系》(附件1)統一開展。
監督評價范圍及內容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主要針對代理機構2020年執業情況。各級財政部門在代理機構名單中,隨機抽取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作為被檢查單位,本次采用被檢查單位自愿參加評價,其他單位申請參加的模式開展工作。中央本級抽取數量由財政部具體確定,各省(區、市)抽取數量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區代理機構總數的25%,抽取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機構總數不足30家的,應對所有代理機構開展監督評價工作。從每家代理機構抽取項目時,數量應不少于5個,抽取項目范圍包括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附件2)對被檢查單位執業情況開展檢查工作,法律法規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制度辦法、規范性文件等。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參加評價單位相關情況開展評價工作,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與人員情況、管理情況、失信與處理處罰情況4個一級指標以及11個二級指標,根據企業從業人員數量、業績等因素,按照成長型、綜合型兩類進行分別評價,具體評價結果應用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