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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張建芳
前言
“將項目負責人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作為實質性條件或評分因素,是否合理合法?將項目負責人的學歷作為實質性條款或評分因素時,應注意什么?”
與項目相關可作為評分因素
“項目負責人的學歷與項目履約質量有一定的關聯,但如果項目負責人學歷沒有達到大學本科及以上也能保證合同履行,學歷作為實質性條款需要仔細斟酌。”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合伙人趙路律師告訴記者,“采購人對項目負責人的綜合素質和水平有所要求,將學歷設置為評審條款,一般不會被認為是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是合理也是合法的。”
業界專家韓孟玉也認為,有些特殊項目的履約對于團隊的綜合素質和與綜合能力有要求,通過學歷對其進行考核,本質上不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所以是可行的。
“項目負責人的人選是完成項目的關鍵因素之一,對其能力、專業的評定,是允許的、也是必須的。”廣東高木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志堅認為,“如果項目負責人的學歷會影響到貨物和服務質量的,可以將其作為評審因素。”那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項目負責人的學歷進行評價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分值不宜過高 不宜作為實質性條件
對于某些項目尤其是服務類項目來說,項目負責人的綜合素質確實重要,但這意味著如果項目負責人沒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就無法履約嗎?
“對象項目負責人的學歷進行評價必須與履約場合密切相關,不宜將該項評價既作為實質性條件又作為評審加分因素,且應設置最高分進行限制。”韓孟玉對《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表示。
楊志堅也認為,設置評審因素最重要的是與項目需求相適應,且項目負責人的學歷不宜作為資格條件或實質性條款:“將其作為評分因素時,也要確實跟項目實施、采購需求、合同履行有關,如提出與本項目有關專業學歷要求,則能避免涉嫌對投標供應商有差別待遇。”
“單用學歷來評審項目實施人員是很輕率和不負責任的,對采購人來說其實很不合算,應該有專業技術支撐。學歷不是最關鍵的,最關鍵的是技術支撐能力,單用學歷評價是很不夠的。”業界專家林柳枝提醒。
上海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金翔接受《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的采訪時表示:“將項目負責人的學歷作為一項客觀評審因素時,分值不宜過高,因為學歷只是評價個人能力的基礎。對項目負責人的評價還是應側重于其執業資格、能力證明。”
業界專家普遍認為,組織政府采購活動時對于項目負責人學歷的考評,除了與項目相適應,分值設置也不宜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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