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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有企業招標中,母子公司規避招標,自行監管、招標失敗比例過高等問題一直是行業困擾。有些問題雖在招標采購環節中出現,但其根源是國有企業自身制度設計的問題;國有企業自行招標或委托內部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項目較多,這些項目中很多由于項目性質原因,諸多環節沒有在地方政府招標投標有形市場進行,導致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督相對較弱,因此在開評標環節中出現的問題較多。今天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國有企業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規避招標的問題
國有企業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規避招標的問題在大型老國有企業中普遍存在,并困擾著這些國有企業的領導層和招標管理人員。
1.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問題?
大型老國有企業往往包含大量控股子公司和多種經營的法人實體等關聯單位,且與這些關聯單位相互間長期存在投資、經營、服務等關聯交易。國有企業往往直接與控股子公司和多種經營實體簽訂關聯交易協議或合同而未進行招標,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應招標項目未招標,是擔心業務流失后,控股子公司和經營實體的職工沒有“飯吃”、影響企業的穩定。權衡利弊,絕大多數國有企業的管理者不愿意承擔該“風險”,導致各種規避招標問題。
2. 解決方式的困境
企業規避招標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 企業內部擴大可不招標適用范圍,違規審批可不招標事項;
② 設置企業準入資質等門檻,建立內部資源庫,限制社會企業參與競爭;
③ 在招標文件中設置過高或歧視性的要求,排斥潛在投標人;
④ 虛假招標、暗箱操作;
⑤ 干涉招標投標過程、不按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名確定中標人等。
3. 看法及對策探討
國有企業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規避招標的問題,表現在招標采購上,但實質是國有企業的改革問題。不進行企業改革,招標本身無法解決該問題,規避招標的問題必然長期存在。目前,國家對國企改革的頂層設計已取得重大進展,國企改革原則及發展方向已逐步明晰。對國企內部關聯單位進行重組合并、淘汰剝離、分流減員不僅是國有企業發展的需要,也是國家對國企改革的要求,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內部規避招標的問題。
案例一:國有企業一般貨物采購法律適用?
某國有企業采購非工程類物資,估算價300萬元,到該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標。
?招標文件約定:
1. 從發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是15天
2. 只要該省行政區域的企業參加投標。業績只認在該省取得的。
3. 采用綜合評估法,明確由招標人從評委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產生中標人,但并不保證第一中標(規定了產生中標人的具體方法)。
?監管機構不同意備案:
理由:進交易中心招標就要按照規程辦,“等標期”只能是20天,不能15天。招標文件存在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只能選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特別規定:
1. 招標法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 招標法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3. 招標法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2. 招標法條例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案例二:新聞-某公司年度損失逾10億元,采購環節是主因
2019年1月18日,某行業巨頭發出內部通告,企業在供應商引入決策鏈條中的研發、采購、品控人員失職,2018年預計損失超過10億元。
?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 伙同供應商往上加價,雙方按比例分成;
2. 以技術規格要求為由指定供應商,或故意以技術不達標把正常供應商踢出局,長期拿回扣;
3. 故意以降價為借口淘汰正常的供應商,讓可以給回扣的供應商進入,做成獨家壟斷,然后漲價,雙方分成;
4. 利用內部信息和手中權力引入低質供應商,串通研發人員,明知品質不合格也不進行物料驗證,導致低質高價物料長時間獨家供應;
5. 內外勾結,搞皮包公司接單后轉手,中間差價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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