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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在某公開招標項目中,一潛在投標人獲取了中標人某項產品幾年前的CMA檢測報告,并借用里面的檢測數據提出了質疑。中標人表示,該質疑供應商所依據的檢測報告已經失效了,投標產品現在已經重新送檢,因此質疑事項證據不足。另外,CMA檢測報告系本公司的商業秘密,即便它已經“過時”。針對本案例,CMA檢測報告的獲取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質疑是否有效?
回答
回答本案中的問題,關鍵需要明確兩點事項,即CMA檢測報告的獲取途徑是否合法以及CMA檢測報告的時效性該如何判斷。這是多數受訪專家給出的答案。
關于CMA檢測報告取得路徑合法性的問題,甘肅賽萊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錄林表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的規定,中標人的CMA檢測報告是否屬于商業秘密,需要滿足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三個條件。
“若中標人對其CMA檢測報告已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則應當審查質疑人取得檢測報告方式的合法性,如質疑人采取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手段獲取中標人的CMA檢測報告,則因其證據材料為通過非法手段所得,應認定為無效證據。若中標人對其CMA檢測報告未采取相應保密措施,質疑人能夠證明其是通過合法手段獲得,則應認定該證據的效力,并據此對質疑作出相應處理。”高錄林進一步指出。
上海百通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張志軍也舉例解答了記者的問題。“比如案件中的質疑供應商曾經使用過本項目中標人的產品,該檢測報告系本項目中標人幾年前提供給質疑人的,在此種情況下,證據的取得就是正當合法的。”張志軍說。
“但如果是通過非法獲取的證據進行質疑或投訴,則違反了《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并且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和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相應處罰。關于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情形還可以參照財政部發布的第二號指導性案例。”一位不愿具姓名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在確定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可靠性之后,才能再進一步確認CMA檢測報告的時效性。”張志軍認為。
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彭時明指出,問題中提到的CMA檢測報告屬于國家強制的計量認證,曾經不合格不等于當下不合格,如果中標供應商能夠提供合格的CMA認證,則應認定質疑無效,予以駁回。
高錄林也認為,質疑供應商以中標人幾年前的CMA檢測報告中的數據進行質疑,應認定為證據不足。如果有最新的檢測報告,還是要以新版檢測報告為準。
延伸閱讀
“CMA”是中國計量認證“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及可靠性進行的一種全面的認證及評價。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三十七條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一)捏造事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來 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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