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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ID:caigouquan)
關鍵詞
指定品牌/傾向性/公平競爭
案例回放
受采購人委托,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相機、打印機、碎紙機、錄音筆等辦公用品公開招標。中標結果發布后,未中標的S公司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這次采購,招標文件中列舉了參考品牌,專家肯定受了影響。否則,憑我們投的相機型號以及性能,肯定能成為此次采購的贏家……”S公司收到的代理機構答復是:招標文件列舉了三個品牌,不僅僅是C公司代理的品牌……
S公司對代理機構答復表示不滿,又向當地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在調查中發現,在這次采購中,招標文件中提到技術參數時的確列了三個品牌。
由于S公司提起投訴明顯超過15個工作日,最終,財政部門以S公司未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的法定時間內提起投訴”為由,駁回了S公司的投訴;但仍然指出了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列參考品牌的錯誤做法。
問題引出
招標文件列舉三個以上參考品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專家點評
招標文件中列參考品牌構成傾向性和排他性,是違法的,即使列舉了三個也是不行的。
不少從業人員表示,有些東西如果不“列參考品牌”,是很難表述清楚技術要求的,列參考品牌可讓采購需求更直觀。但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招標文件如果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列參考品牌的做法雖然不是直接限定或是指定,但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評標委員會造成誤導。
而且,列舉參考品牌即便是窮盡了所有的品牌,還會有個先后順序的問題,這也與《政府采購法》第三條“公平競爭”的原則不相符。
因此,招標文件不能列參考品牌。如果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可以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以更好地落實政府采購的公平競爭原則。
法規適用
《政府采購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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