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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2020 年/10 月/27 日/第 004 版
作者單位:山東省政府采購中心
作者:劉曉英 汪濤
前言
針對提出的質疑,采購代理機構以該采購人提供 了自選專家情況說明并經該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為由,維持原中標結果,該投標人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監管部門提起投訴,監管部門認定該項目不屬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且通過隨機方 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情形,遂認定該投訴成立,項目重新組織采購。采購人覺得很委屈, 高校所涉及人員構成、實驗場所、安全保衛等畢竟不同于機關、商場、宿舍等普通場所,熟悉常 規場所的專家未必了解高校的特殊需要,且評審專家庫并未對該品目專家進行再細分再分類,隨機選取所帶來的項目評審風險過大。
政府采購從業者對此情況也大體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支持投訴處理決定,認為物業服務不屬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且專家庫專家數量充足;另一種觀點對該處理決定持保留意見,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以下簡稱“87 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自選專家設置了條件,但是并沒有約定由誰判斷,什么項目屬于技術復雜、專
業性強?認為既然沒有約定,就應當由采購人來界定,畢竟采購人才是采購的主體,對項目最熟悉,也是采購人在承擔著主體責任。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難以定論。但也反映出在當前的評審體制下,評審專家在采購項目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反而處于使用方的采購人作用微弱,這與采購人的主體地位是很不相稱的,也難怪采購人會生出徒嘆奈何的感慨。 在當前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審專家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直接影響到采購過程的客觀公正和采購結果的優劣。在政府采購操作實踐中,專家專業不對口、對法律法規政策功能把握不準、消極應付等影響采購效果的情形時有發生,既影響評審過程的有序運行,也影響政府采購物有所值結果導向的實現。更好地發揮評審專家的技術優勢,實現評審專家優中選優成為當前政府采購環節中一個亟須解決的環節。
對于當前的狀況,我們應該如何應對呢?
細化評審專家抽取要素。現有的法律法規或者地方實施細則中,抽取評審專家的要素大多只包含專業、區域、人數。為了選擇到更符合專業要求的高水平專家,建議在抽取要素里增加專家年齡段、職稱、任職年限、具有相關榮譽稱號或重大科研成果、單位屬性等要素,確保評審專家的專業性和客觀實力能夠滿足采購項目需求。
優化評審專家組成。目前,各省專家庫中的專家均存在良莠不齊的情況,評審專家雖然滿足入庫條件,具備中、高級專業證書,但缺乏實踐經驗,所報專業僅停留在理論層面,可能并未從事過相關領域的具體工作,導致不能完全勝任評審工作,甚至濫竽充數。建議各地廣泛征集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長期在一線工作的高級技工或者有相關專業技能、并得到廣泛認可的
優秀人才充實到專家庫中,提高專家的整體水平。
嚴格評審專家考核評價管理。評審專家到底好不好、專業不專業,考核評價是最為關鍵的一環。目前,有些省出臺的一些相關規定只要求代理機構對專家進行評價,這應當遠遠不夠,應當切實提高采購人的主體責任,同時由采購人對評審專家進行評價;并且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系統中設立考核機制,將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為考核內容,避免出現專家懂專業不懂政策法律法規的情形。對于出現評價較差、考核不合格的評審專家,不僅要減少評審次數,還要增加培訓學習考核次數。評價考核多次不合格的,應當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凈化專家庫環境。
允許采購人自行抽取專家。在政府采購操作實踐中,專家抽取工作大多由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來完成,在專家專業選擇上,代理機構只能根據對采購需求的大致理解,難免存在不準確性。建議鼓勵采購人自行抽取評審專家,畢竟對采購項目最了解的是采購人,他們對采購需求中的重點、核心更清楚,更能從實際出發,在專家專業選擇方面更具有適用性。
改進評審專家費用支付機制。目前,各地專家費支付標準大多是按評審時間來支付,存在評審專家報怨費用低索要專家費的問題,也有部分專家因為專家費的問題,輕視評審過程,工作敷衍了事,認為賣力干也好,輕松干也罷,都是拿一樣的錢,消極對待。建議根據專家水平參差不齊的情形,對于考核為優秀等級的專家,適當提高專家費支付標準,從而形成激勵機制,讓專家勞動實現物有所值,引導正確的價值導向。 建立專家跨省抽取機制。
當前,對于部分品目采購,采購人對采購項目涉及專家數量少、范圍窄等情況普遍存在擔憂,迫切希望拓寬專家選擇途徑。目前來看,全國還沒有建成統一的評審專家庫,尚不能滿足采購單位從外省抽取專家的實際需求,相關平臺的專家抽取聯動機制亟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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