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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法律效力/書面形式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萬玉濤
案例回放
A公司在某單位食堂蔬菜供應項目采購中標。在合同中約定的收款賬戶為A公司的賬戶。但在具體的合同履行環節,A公司向采購人提交申請稱,本公司和B公司因業務整合,原賬戶無法提現,為期6個月。申請采購人將該合同款項付至B公司的賬戶。在該申請中,A公司并沒有說明兩家公司的隸屬關系以及業務聯系。
由于簽訂的采購合同中,沒有變更賬戶的約定條款,加之B公司又是新注冊的公司,因此采購人代表拒絕了A公司的申請。A公司對此不滿,便舉報采購人不按時付款。
引出問題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需要變更怎么辦?
專家點評
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而按照《合同法》,合同一旦經當事人自愿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改變合同的內容。如果當事人要變更合同,也應依照法律規定。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內容進行的修改或補充。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難免會因為合同一方或者雙方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合同的原有內容難以履行。此時,就需要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了“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采購人與供應商協商一致后,是可以變更合同內容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同的變更須遵循要約、承諾的規則。也就是說,對于合同變更的內容,當事人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變更,合同就不能變更,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就單方面變更合同,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這種情況下變更的內容不僅對另一方無約束力,而且擅自改變合同內容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針對本案例中的問題,A公司提出了變更合同的要約,采購人可以不同意。如果采購人不作出承諾,依然按照原合同支付采購資金,并不違法。當然,考慮到合同順利履行的問題,建議要求A公司提交其與B公司進行業務整合的相關書面材料,如確實存在客觀情況,可以考慮對合同中的收款賬戶進行變更。當然,變更合同時還需要重點關注兩點:一是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四條的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因為合同變更也是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二是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和變更的內容一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應當指出的是,《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合同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改變。雖然從廣義上講,合同主體的改變也是合同變更的一種情形,但是合同法對合同主體的變化,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改變,是通過合同法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制度調整的。所以,本案例的點評僅在合同中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變更范圍內進行討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如果A公司無法證明其與B公司存在合并或者分立關系,那么應當按照合同主體變更的規則進行處理,而不是簡單地變更合同內容。
法規適用
《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
第七十七 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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